R新征程1: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17  PT南洋(000556)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5 月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5 月2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海国际仲裁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于 2026 年6 月16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6)琼 01 执异 249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业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与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洋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 约定,被申请人将东方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作价 30229428 元与南洋地产 合作开发;南洋地产同意支出合作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费、土地闲置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并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 3000000 元 作为诚意金。开发完成后被申请人仅获得 30229428 元(土地作价)的投资本金 返还或南洋地产给付等值的房产(房产单价按市场销售单价的 80%计价)。已交 付的3000000 元诚意金视为南洋地产返还被申请人土地投资的一部分,在本 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协议书》还对合作期限、被申 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南洋地产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等进行 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2020 年 1 月 14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 费500000 元、合作诚意金 3000000 元,被申请人分别出具了《收据》。2020 年 6 月 30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合作预付款 1000000 元,被申 请人出具了《收据》。后被申请人与南洋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确认南洋地产已向被申请人支付诚 意金及预付款共计 4500000 元。《补充协议书》对合作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 式、被申请人出具授权文件、合作开发收益税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2024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南洋地产、申请人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南洋地产将其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转让予申请人。《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将案涉土地 按《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即作价 30229428 元)投入本项目合作, 申请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部资金投入(含建设费、运营费、管理费等),并独立 主导本项目开发决策。申请人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全流程享有 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被申请人、南洋地产不得干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合作 方(如施工单位、销售代理等),被申请人、南洋地产需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

件。第三条约定,被申请人承诺,由其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在《合作协议》 签订后 3 个月内将案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移交权属文件。 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的,即构成违约。协议他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其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其他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因此 而产生的所有相关支出(含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均由该 违约方承担。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约定期限内,完成案涉 土地变更过户手续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 权以约定的固定投资本金总额(即 3022942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360 计算日利率,按逾期 天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各 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合作协议》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权益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 约定。

2024 年 9 月 6 日,被申请人、南洋地产、申请人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南洋地产将其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转让予申请人。《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将案涉土地 按《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即作价 30229428 元)投入本项目合作, 申请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部资金投入(含建设费、运营费、管理费等),并独立 主导本项目开发决策。申请人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全流程享有 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被申请人、南洋地产不得干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合作 方(如施工单位、销售代理等),被申请人、南洋地产需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 件。第三条约定,被申请人承诺,由其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在《合作协议》 签订后 3 个月内将案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移交权属文件。 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的,即构成违约。协议他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其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其他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因此 而产生的所有相关支出(含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均由该 违约方承担。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约定期限内,完成案涉

土地变更过户手续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 权以约定的固定投资本金总额(即 3022942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360 计算日利率,按逾期天 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各方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作协议》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权益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 定。 2025 年 3 月 28 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备忘录》,确认截至《备 忘录》签订日,被申请人尚未依约履行案涉土地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的义务,约 定将《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变更为北海国际仲裁院。同日,南洋地产在 该《备忘录》上注明“已收悉,同意且无异议”,并盖章。 2025 年 4 月 11 日,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敦促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的函》,要求被申请人抓紧时 间办妥案涉土地过户手续。被申请人于同月 15 日签收《回执》。 申请人庭后 提交《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对仲裁庭有关问题的回复》称,案涉土地上 有一小部分被附近村民占用建了房屋、种植了一些农作物,还有一小部分政府 部门搭建了一个类似变电箱之类的临时,其余部分为空地。被申请人对此无异 议。另查明: 1.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现名。 2.被申请人持有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 2003 年 4 月 8 日核发的东方国用(2003)字第 00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 007 号《土 地证》)。007 号《土地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 落于八所镇二 环路西侧,地号为 3-6-491,图号为 110-574,用途为商住,使 用权类型为出让, 终止日期为 2064 年 4 月 1 日,使用权面积为 17333.3m2。案涉土地由 110184.932/574667.951 、 110147.265/574779.064 、 110130.795/574731.172,109775.103/574555.956, 109760.932/574597.722 等五个 坐标点合围的土地。 3.东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

《情况说明》载明, 经不动产信息系统查询,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案 涉土地无抵押、无查封记录。4.申请人因本案预缴仲裁费用 224868 元、申请 人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2025)琼 9007 财保 16 号案件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将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土地使 用权证号为东方国用(2003)字第 007 号的 17333.3 平方米商住用地变更登记 至 申请人名下;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即:违约金以 30229428 元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 倍,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时暂定为 1655565 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完成过户之日止;

等。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

申请人当庭明确第 3 项仲裁请求为仲裁费用 22486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撤回律师费的请求。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 坐落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 17333.3m2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 地使用证》号:东方市国用(2003)字第 007 号]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 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2、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30229428 元为基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至上述土地使用权完成变更登记之日 止];

3、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 限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一)本案的仲裁费用 224868 元,由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

(二)上述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的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于 2026 年 02 月 05 日发出首次执行通知书, 案号为(2026)琼 01 执 601 号,执行东方市国用(2003)字第 007 号]变更登 记至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2026 年3 月27 日公司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的申请书》。

2026 年6 月16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琼 01 执异 249 号,驳回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 作出的(2025)北海仲字第 6-127 号裁决的申请。

(三)其他进展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执行的土地,截至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执行事项对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 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财务有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谨慎原则,在财务报表做披露。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由于该仲裁所涉及的事项并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对此仲裁事项进行全 面核查,对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追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并将根据核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北海仲字第 6-127 号裁决书

(2025)琼 9007 财保 16 号

(2026)琼 01 执异 249 号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