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健全和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指定1名监事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空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暂未推举召集和主持人的,定期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并推选一人主持,临时会议由提议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监事会。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监事不得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监事会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应当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监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记名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反对或者弃权应说明理由。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受托监事代委托监事签字。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的说明性记载;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