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为本次 诉讼的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13,901.07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2026 年上半年业绩暂不产生影响,后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暂无 法预计。
一、基本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东铁路”)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银川中院”)传票,因破产有关纠纷,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古物流”)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开发展 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退还减资款并支付资金 占用利息,本息合计13,901.07 万元,宁东铁路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大古物流原为宁东铁路于2014 年5 月20 日出资1,000 万元 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开基金、宁东铁路、大古物流签署的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大古物流于2015 年12 月取得国开 基金1 亿元资金,资金期限为20 年,年利率1.2%。2016 年7 月,因预定项目未能开工建设,大古物流提前归还该笔借款及相 关利息支出。2016 年11 月15 日,大古物流由宁东铁路出资 1,000 万元变更为公司出资1,000 万元,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10 月14 日,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19〕33052 号),认定大古物流在2016 年7-12 月开展煤炭贸易过程中存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以下简称“宁东税务局”)缴纳税款及 滞纳金。2024 年8 月9 日、2025 年5 月30 日,大古物流因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宁0106 刑初113 号)、银川中院《刑事裁定书》 ((2024) 宁01 刑终164 号)。2025 年6 月24 日,银川中院作出《民事裁 定书》((2025)宁01 破申24 号),裁定受理大古物流破产清算 申请,于2025 年6 月30 日由管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 所接管,并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大古物流管理人认为,该笔借款提前归还构成国开基金减资 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的情形,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宁东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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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国开基金应退还减资款及利息;宁东铁路作为协助方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本案定于2026 年8 月20 日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 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26 年上半年业绩暂不产 生影响。鉴于法院审理、判决时间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暂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涉及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刊登在指定媒体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银川中院《传票》(案号:(2026)宁01 民初408 号)。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