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6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3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10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74%。
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506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 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4,43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66%。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4,43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66%。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864,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7,71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5%;反对6,4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3%;弃权24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14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91%;反对6,4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1%;弃权24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7,849,949股,占出席会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29%;反对6,2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0%;弃权30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3,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969%;反对6,2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8%;弃权308,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恺、张悦荷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