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文旅: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东会无否决 提案的情况。
2.公司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26 日,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持股数量为63,661,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4.94%。
根据2019 年3 月11 日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体投集团”)与股东莱茵达集团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莱茵达集团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公司64,461,198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2025 年12 月,公司接到通知,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集团就后续莱茵达集团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述放弃表决权的5%公司股票达成一致意见,受让方无需 履行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莱茵达集团自身放弃5%表决权仍继续履行,且若其通过大宗 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时,需确保受让方继续履行放弃表决权承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履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因此,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莱茵达集团所持63,661,098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4.94%)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会莱茵达集团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2 日(星期二)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 号天府新谷10 栋5
楼506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 日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薇女士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无现场表决的股东。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4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3,616,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10%。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38,4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7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2,28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8%; 反对20,339,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06%;弃权9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808,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98%;反对20,339,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16%;弃权9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9,9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88%; 反对23,05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5%;弃权5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50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70%;反对23,05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83%;弃权57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祎彬、唐恺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