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2  万向钱潮(000559)公司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股份类别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2.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50,631,89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比例为16.67%;

3. 本次限售股份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36个月;

4.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6日;

5.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涉及 1名股东。

一、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20号)的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万向集团公司共计1名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总计550,631,89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19,235,276.80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36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0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变更为3,303,791,344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303,791,344 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50,793,445股,其中高管锁定股为161,555股,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50,631,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752,997,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3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万向钱潮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并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50,631,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7%;

2.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限售股份持有人 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万向集团公司550,631,890550,631,89016.67%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550,793,44516.67%- 550,631,890161,555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52,997,89983.33%550,631,8903,303,629,789100.00%
三、总股本3,303,791,344100.00%-3,303,791,344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向钱潮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