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公告编号:2023-037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2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暨2021年度董事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及其担保需求,分别为其2022年度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9.33亿元。其中,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家电”)提供担保额度为21,500万元;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商业”)提供担保额度为27,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22-029号)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9号)。
公司现根据实际进展,就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关于为昆百大家电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情况
昆百大家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又称“主合同”),在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昆百大家电可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使用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确保主合
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由本公司为昆百大家电履行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针对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2.关于为昆百大商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情况
昆百大商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又称“主合同”),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皆含本日)的授信期限内,昆百大商业可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使用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由本公司为昆百大商业在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云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云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针对上述担保事项,2023年5月10日,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及西藏云禾分别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3.以上被担保公司相关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及担保余额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范围内。上述担保发生后,本公司对昆百大家电和昆百大商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未超过该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经审议的最高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担保进展前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进展后的担保余额(万元) | 累计担保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万元) |
本公司 |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 100% | 72.28% | 21,500.00 | 8,069.65 | 2,000.00 | 10,069.65 | 0.97% | 否 | 11,430.35 |
本公司 | 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 | 100% | 50.84% | 27,000.00 | 6,100.00 | 7,500.00 | 13,600.00 | 1.31% | 否 | 13,400.00 |
西藏云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13,600.00 | 6,100.00 | 13,600.00 | 1.31% | 否 | 0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455X2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4)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号
(5)法定代表人:段蟒
(6)成立日期:1999年7月5日
(7)营业期限:2009年7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电器修理;物业管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珠宝首饰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昆百大家电总资产为21,061.83万元,总负债为14,084.33万元,净资产为6,977.50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26,347.34万元,利润总额-298.44万元,净利润-243.36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3年3月31日,昆百大家电总资产为24,835.52万元,总负债为17,950.47万元,净资产为6,885.05万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6,837.29万元,利润总额-122.95万元,净利润-92.45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11)其他说明:昆百大家电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涉及对外担保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296867L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35835.75万人民币
(4)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号
(5)法定代表人:段蟒
(6)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0日
(7)营业期限:2011年12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停车场服务;化妆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游乐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昆百大商业总资产为90,786.58万元,总负债为48,361.74万元,净资产为42,424.84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25,241.16万元,利润总额-867.35万元,净利润-623.79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3年3月31日,昆百大商业总资产为86,416.01万元,总负债为43,934.68万元,净资产为42,481.33万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8,450.82万元,利润总额 74.51万元,净利润56.48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11)其他说明:昆百大商业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涉及对外担保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以下又称“保证人”或“抵押人”)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以下又称“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抵押担保的债权:指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依据与昆百大家电(以下又称“债务人”)在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2,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抵押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6,898.48万元。
(2)保证/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抵押物清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产权所有人 | 权证号 | 土地/房产坐落位置 | 面积 |
1 | 房产 | 本公司 | 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317176号、0317177号、0317178号、0314285号、0317136号、0317138号、0317143号、0317142号、0311630号、0317171号、0317169号、0317145号、0317147号、0317133号、0317134号、0316214号、0316215号、0317148号、0317149号、0317158号、0317160号、0317163号、0317173号、0317175号、0317156号、0316211号、0316212号、0316213号、0317135号、0317129号、0317130号、0317131号、0317161号、0317165号、0319020号、0317159号、0317155号、0317157号、0317152号、0317153号、0317150号、0317151号、0311353号 | 东风西路99号新纪元广场地下附1-地上附5层(商场)1层1A1-1号~4号、16号~19号;1B2-7号;1A2-3号、4号;1B1-4号~6号、8号~12号;1B3-2号~6号;1C1-1号~8号;1C3-1号~4号;1E-1号、2号;1F-1号~4号;K01号 | 836.87㎡ |
2 | 房产 | 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311354号 | 东风西路99号新纪元广场地下附1-地上附5层(商场)2层2A1-12号 | 18.42㎡ | |
3 | 房产 | 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317125号、0317127号 | 新纪元广场地下附1-地上附5层(商场)3层3A1-1号、12号 | 38.48㎡ | |
4 | 房产 | 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317140号、0317141号 | 新纪元广场地下附1-地上附5层(商场)4层4A1-1号、12号 | 38.08㎡ |
注:上述抵押物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致确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账面总价值为3,976.38万元。除本次抵押外,以上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抵押人以上述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抵押权人抵押,抵押权人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6)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本公司(以下又称“保证人”)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以下又称“债权人”)
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及西藏云禾(以下又称“抵押人”)分别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以下又称“抵押权人”)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7,5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1,250万元,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7,500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1日(皆含本日)。
(3)保证/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6)《最高额抵押合同》之抵押财产:
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以下抵押财产清单。
序号
序号 | 名称 | 产权所有人 | 所在地 | 权证号 | 面积 |
1 | 不动产 | 本公司 | 新纪元广场停车楼8层(新纪元广场停车场) | 云(2019)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78571号 | 2,753.1㎡ |
2 | 不动产 | 新纪元广场停车楼9层(新纪元广场停车场) | 云(2019)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79614号 | 2,753.1㎡ | |
3 | 不动产 | 西藏云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新纪元广场18层(新纪元大酒店) | 云(2016)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016510号 | 1,673.15㎡ |
注:上述抵押财产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致确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账面总价值为
690.62万元。
除本次抵押外,以上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7)违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由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或保证人/抵押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本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而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其业务可持续发展。被担保公司昆百大家电和昆百大商业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对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且提供担保所取得的融资全部用于经营,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本公司及西藏云禾对其提供的担保均已分别取得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因此,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26,281.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9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处于有效期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93,300万元,该担保总额度项下,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05,279.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9.93%。无逾期担保金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本次担保发生后,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35,781.90万元,其中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为214,779.68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22.90%和20.86%。上述担保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2.昆百大家电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3.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本公司及西藏云禾分别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5.昆百大商业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