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陕国投A(000563)公司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3-32)

2023年5月17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徐秉惠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2023年第16次党委会议前置研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对徐秉惠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现提请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附:徐秉惠简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附简历

徐秉惠简历

徐秉惠,男,汉族,1960年2月生,工商管理硕士,资深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陕西省财经学校财务会计学讲师,陕西华秦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陕西五联分所副所长,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审计合伙人。现任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普尔惠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秉惠与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陕国投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司重塑再造和转型创新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等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增加完善了第四条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等。

二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更新了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中自营业务交易标准内容。

三是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1.更新了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第三十一条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增加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条款。并增加了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情形。

3.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内容中增加了出席会议的监事情况。

四是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为保持一致性;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16次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一览表

2.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修改前修改后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基于表述完整性,建议修改。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17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 第2.1.19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

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节2.1.17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修改。
第二章 股东大会议事内容第二章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基于本章内容修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事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事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项:......(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借贷、租赁、拆借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30%)。该交易同时涉及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若交易标的达到此款

项:......(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借贷、租赁、拆借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30%)。该交易同时涉及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若交易标的达到此款项:......(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规则》(2023修订)6.1.1称重大交易标准部分以及公司章程修改。

标准,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若交易标的达到此款标准,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2—5”项中,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超比例,但未超绝对额;或相反)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含担保),除另有规定外,不予披露和履行

标准,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若交易标的达到此款标准,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2—5”项中,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超比例,但未超绝对额;或相反)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含担保),除另有规定外,不予披露和履行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相应程序。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行为(以交易标的与总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相比、衡量),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述规定。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一次性核销单项资产

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各项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拆出资金、应收租赁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相应程序。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行为(以交易标的与总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相比、衡量),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述规定。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一次性核销单项资产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各项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拆出资金、应收租赁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基于表述严谨性,建议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修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为表述完整的补充。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股东大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股东大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司重塑再造和转型创新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更新了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中自营业务交易标准。

二是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

1.完善了第十四条对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条款。

2.在第十六条在会议审议程序中,增加了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3.在第十七条发表意见中,增加了“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4.由于原依据法规已废止,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5.在第二十九条董事签字部分增补了“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和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进行更新与完善。

四是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为保持一致性;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16次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一览表

2.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修改前修改后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事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十)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借贷、租赁、拆借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自营业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事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十)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6.1.1重大交易标准部分修改。

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总资产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总资产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第“2—5”项中,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超比例,但未超绝对额;或相反)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审议。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含担保等),除另有规定外,不予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行为(以交易标的与总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相比、衡量),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述规定。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第“2—5”项中,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如超比例,但未超绝对额;或相反)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审议。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含担保等),除另有规定外,不予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行为(以交易标的与总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相比、衡量),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述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 第3.3.3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

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

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修改。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召开。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

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本准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修改。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第2.2.9条“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补充修改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规定。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第3.3.13条“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补充修改董事发表意见的规定。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利润分配方案及对外担保等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修改。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为避免歧义,该处为提示性补充。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

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建议删除原依据现已失效,建议删除。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2022修订)第2.2.3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补充修改会议关于会议记录签字的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