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4-110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4层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朱延东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㈡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18,058,063,354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887,558,070股。公司有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具体为:(1)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旅盛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该次交易所
获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股东涉及放弃表决权股份共979,114,170股。(2)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系为协助《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该账户持有2,189,223,554股股票,不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债务人以物抵债取得公司股票2,167,560股,不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如下表:
公司股份总数(股) | 18,058,063,354 |
其中:5家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份数(股) | 979,114,170 |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 | 2,189,223,554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股份数(股) | 2,167,560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 14,887,558,070 |
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和股东代表(人) | 7,117 |
代表股份(股) | 6,824,180,362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37.790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5.8381% |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 |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人) | 37 |
代表股份(股) | 6,204,321,615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34.357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1.6745% |
网络出席会议情况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人) | 7,080 |
代表股份(股) | 619,858,747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3.432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1636% |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人) | 7,086 |
代表股份(股) | 1,021,124,347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5.654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589% |
2.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㈠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㈡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
议 案 名 称 |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824,180,362 | 6,806,371,323 | 99.7390% | 13,288,324 | 0.1947% | 4,520,715 | 0.0662% | 表决通过 |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办法的议案 | 6,824,180,362 | 6,756,410,982 | 99.0069% | 63,558,465 | 0.9314% | 4,210,915 | 0.0617% | 表决通过 |
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824,180,362 | 6,756,772,982 | 99.0122% | 63,191,065 | 0.9260% | 4,216,315 | 0.0618% | 表决通过 |
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824,180,362 | 6,756,529,882 | 99.0087% | 63,360,065 | 0.9285% | 4,290,415 | 0.0629% | 表决通过 |
5.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824,180,362 | 6,756,832,682 | 99.0131% | 63,122,765 | 0.9250% | 4,224,915 | 0.0619% | 表决通过 |
6.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6,824,180,362 | 6,756,240,101 | 99.0044% | 63,117,527 | 0.9249% | 4,822,734 | 0.0707% | 表决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议 案 名 称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同意(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021,124,347 | 1,003,315,308 | 98.2559% | 13,288,324 | 1.3013% | 4,520,715 | 0.4427%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
会授权办法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办法的议案 | 1,021,124,347 | 953,354,967 | 93.3633% | 63,558,465 | 6.2244% | 4,210,915 | 0.4124% |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21,124,347 | 953,716,967 | 93.3987% | 63,191,065 | 6.1884% | 4,216,315 | 0.4129%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21,124,347 | 953,473,867 | 93.3749% | 63,360,065 | 6.2049% | 4,290,415 | 0.4202% |
5.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21,124,347 | 953,776,667 | 93.4046% | 63,122,765 | 6.1817% | 4,224,915 | 0.4138%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021,124,347 | 953,184,086 | 93.3465% | 63,117,527 | 6.1812% | 4,822,734 | 0.4723% |
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授权办法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法》的修订。
3.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4.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5.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6.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田慧、吕岩
结论性意见: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核查、验证了以上各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