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03  渝三峡A(000565)公司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指派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交流,并指派董事会办公室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在公司指派下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发布信息应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信息发布前董事会办公室须向对口部门核实相关内容,拟定内容 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提前指派董事会办公室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告知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 查。

董事会办公室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公司原《重庆三峡油 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 作制度》自动废止。

附件.《承诺书》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

附件

承诺书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 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