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从业资格、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审计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