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6-05  海德股份(000567)公司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7,994,5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8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347,994,59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954,592,155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股于2024年6月14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帐号股东名称
108*****494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08*****965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308*****104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4年6月14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转增股本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214,8960.24%1,446,7034,661,5990.2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344,779,69499.76%605,150,8621,949,930,55699.76%

三、股份总数

三、股份总数1,347,994,590100.00%606,597,5651,954,592,155100.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变动后的具体股本情况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情况为准。

七、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954,592,155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4502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三层

咨询联系人:王磊 何燕

咨询电话:010—68311887 68311821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