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职能
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