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3)第0288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编制《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武林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方模
中国注册会计师:凡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