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关于“22泸窖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3-31债券代码:148133.SZ 债券名称:22泸窖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2泸窖01”回售实施办
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告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22泸窖01”(债券代码:148133)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1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至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第1至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下调185个基点,即“22泸窖01”债券存续期第1至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从2.85%调整到1.00%。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2月4日(因2023年12月2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2泸窖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0日,“22泸窖01”的收盘价为100.04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9.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
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年12月4日(因2023年12月2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22泸窖01”债券存续期后第1至2年的票面利率从2.85%调整到1。00%后,在存续期的后2年(2023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的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2月4日(因2023年12月2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2.85%,每10张“22泸窖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50
序号 | 类型 | 派息标记 | 起息日 | 派息/兑付日 | 年利率(%) | 计划面值(元) | 每张兑付本金额(元) | 每张派息金额(元) | 每张派息/兑付额(元) |
1 | 派息 | 是 | 2023年12月02日 | 2024年12月02日 | 1.00 | 100.00 | 0.00 | 1.00 | 1.00 |
2 | 全部兑付 | 是 | 2024年12月02日 | 2025年12月02日 | 1.00 | 100.00 | 100.00 | 1.00 | 101.00 |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2.8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8.5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