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主营业务管理制度
主营业务管理制度(经第十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的衔接,促进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本公司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主业分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分别由若干业务子单元组成。
(一)核心主业,是本公司的支柱产业,是符合本公司的功能定位,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反映本公司行业地位、能支撑本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板块。
(二)培育主业,是本公司为实现转型升级,聚焦国家、省、市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拟重点投资布局的新兴产业,预期可发展为本公司新的支柱产业。
(三)原则上单个核心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本公司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20%。培育主业不受占比影响,但应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和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为支撑。
第二章 主业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条 主业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方向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
(三)坚持能力适配
第四条 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的业务组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2”,即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个。主业名称及主业下的业务子单元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第五条 公司逐级明确所属各子公司的主业,指导督促各子公司聚焦主业发展。
第六条 公司主业的调整原则上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调整,因主业调整使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变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规划期末,培育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达20%以上的,可申请转为核心主业,主业数量仍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作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经确定的主业是公司编制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在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投
资计划时应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原则上主业整体投资应不低于年度新增总投资的80%,严格控制非主业发展规模和要素投入。
第八条 公司强化内部主业管理的监测评价,加强经营日常管控与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切实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