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董事会十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