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符合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确定选聘方式,编制选聘文件,经公司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动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公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年。
第十三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六条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
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年的,之后连续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改聘规定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8年;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
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第三十一条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2024年4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