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536号)(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法院驳回张天宇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
临2020-120、临2020-165)。
二、本次诉讼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为:
“原告:张天宇被告:新大洲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诉请金额暂计至 2022 年 4 月30 日为18,556,499.8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司认为本案已经终审判决,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536号)中明确记载了张天宇认可其签订协议时,曾要求陈阳友提供新大洲公司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陈阳友并未提供。据此可以确定,张天宇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明知,张天宇亦应知陈阳友无权代表新大洲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七十一条关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张天宇与行为人陈阳友应按照过错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新大洲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明确指出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张天宇要求新大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就本次诉讼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年5月,2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135.9396 | 一审中 | 一审中 | 不适用 |
2 | 2023年4月,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起劳动争议仲裁案。 | 35.00 | 已结案 | 曹孔厚撤诉; 梅雪峰案,仲裁调解:被申请人自2023年6月30日之日全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工资,共计7个月共计50788.20元。双方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25日终止。 贾书生案,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4037.013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 | 已执行完毕 |
偿金74062.5元。田广飚案,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8967.9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5968.75元。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披露索引 |
1 | 2022年12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本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常年律师费80万元,2020年常年律师费80万元,合计160万元及利息。 | 193.64 | 2023年4月收到该案的仲裁裁决书。2023年5月收到该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 | 1、裁决我司需支付律师费1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裁定冻结本公司4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93.64万元。 | 本公司尚未履行判决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暨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23-007)。披露日期: 2023年2月1日。 |
2 | 2022年9月,徐红英、徐健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6.4791 | 2023年4月收到二审判决书。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公司尚未履行判决,已被申请执行 | 同上 |
3 | 2022年7月,唐伟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25.11 | 2022年9月收到劳动争议裁决书。2023年2月一审判决。2023年5月二审判决。 | 裁决本公司支付唐伟伟六个半月的工资差额7821元。 二审驳回唐伟伟上诉维持原判。 | 本公司尚未履行判决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2-059)。披露日期: 2022年8月20日。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法院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本次张天宇的再次起诉公司将会积极应诉,目前不会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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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天宇案之《传票》、《民事起诉状》;
2、肖文彬、张新国、倪敏、黄东、李彦飞、杨红军、宋磊、崔喆、李宗、周海生、李树林、朱艳清、吴静惠、黄义正、程与新、钟超雄、苏立安、周淑敏、孟飞英、林永聪、陈新华、黄道举22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传票》、《民事起诉状》。
3、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案之《裁决书》、《民事裁定书》、《关于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5、徐红英、徐健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