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张天宇诉讼案影响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7  ST大洲(000571)公司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张天宇诉讼案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8)黑01民初871号)。该判决书陈述:2018年5月25日,张天宇与本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新大洲、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签署了《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尚衡冠通欠张天宇本金1826.35万元及自2018年1月24

日借款之日起,月利率2%的利息,并承诺欠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6月24日一次性还清。新大洲、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共同为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形成违规担保。有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

2019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536号),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天宇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临2020-120、临2020-165)。

2023年6月1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

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编号:临2023-034)。2023年6月14日,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法院最终判决,此案中新大洲需对尚衡冠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则大连和升同意代新大洲支付法院判决的金额。

二、进展情况

(一)2023年6月24日,大连和升与本公司签署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鉴于:

1、张天宇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时为乙方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乙方的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

2、2023年6月1日,乙方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案号为(2022)琼0108民初18475号。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方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诉请金额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18,556,499.83元)。若法院最终判决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则可能形成尚衡冠通对乙方的资金占用问题。

3、甲方为乙方实际控制人王文峰实际控制企业,现为乙方第一大股东。

为了解决可能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同意按照(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额,计算至2023年 6 月21日,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21.69万元。

二、甲方应于2023年6月25日前(含当日)由甲方指定公司支付至乙方指

定账户名下。

三、目前(2022)琼0108民初18475号案件还未判决,即最终乙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金额仍未确定。基于此,甲乙双方确定:

1、若法院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乙方将收取的甲方钱款退还甲方。

2、若法院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需承担赔偿责任,且金额与甲方支付乙方的金额不一致的,甲方应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甲方乙方同意,乙方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甲方,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二)2023年6月25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2,121.69万元,该笔资金将用于弥补本公司因张天宇案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的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为张天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后,张天宇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现通过协议安排,若法院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由现大股东大连和升实际承担,大连和升已按照(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二分之一的金额,计算至2023年 6 月21日,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2121.69万元支付至本公司。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时的差额大连和升进行多退少补调整,本公司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给大连和升。若法院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上述资金退还大连和升。通过上述安排,本公司将不再因张天宇案件承担实质赔偿责任,相关责任由大连和升实际承担,实质上消除了本公司未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的原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资金占用的影响,新大洲因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实际损失的风险隐患消除,上述安排有效地维护了本公司的权益,体现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及大股东大连和升对解决本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违规担保问题的支持。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