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4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
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3203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的情况,之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12月18日,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临2019-104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36号、临2020-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1,965.55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1850案”),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2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临2020-045)。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林锦佳300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许树茂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许树茂、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林锦佳185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1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再审尚未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按原判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年2月,太原能源公司清徐加气站/太原宏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 275 | 审理中 | 尚未开庭 | 不适用 |
2 | 2022年8月,因五九集团员工付建国溺亡,何凤菊、付强诉五九集团侵害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95.60 | 2023年5月二审判决。已结案。 | 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五九集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不适用 |
3 | 2023年6月,苗玉华诉五九集团确认劳动关系、返岗工作劳动争议案件。 | 0.00 | 审理中 | 2022年2月,苗玉华诉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五九集团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2023年6月,苗玉华再次起诉五九集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返岗工作。 | 不适用 |
4 | 2023年6月,呼伦贝尔农垦免渡河农场有限公司诉五九集团土地赔偿案件,要求给付无法耕种土地赔偿、减产损失,对被毁损土地进行修复。 | 247.63 | 审理中 | 一审中 | 不适用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前次披露索引 |
1 | 2021年10月,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合同》,被告立即撤离现场、恢复原状等。 | 0 | 2021年12 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2022年5月一审判决。2022年10月二审判决。2023年7月新大洲投资收到《执行裁定书》。 | 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宜宾铭曦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新大洲投资申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拟申请复议。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17、临 2021-130、临2022-045、临2022-048、临2022-073。披露日期:2021年11月3日、12月16日、2022年5月14日、6月14日、10月11日。 |
2 | 2023年3月,郭玉兵、王其家、李鹏、张金松、叶宝莲、吕维捷、任永东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 26.82 | 2023年7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新大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别为1.09、1.70、3.34、0.10、0.18、0.34、1.02万元。 | 王其家、李鹏案已提起二审,其余案件尚未履行。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披露日期:2023年 |
4月7日。 | ||||||
3 | 2022年5月,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子公司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提成和逾期付款利息。 | 200 | 2022年12月一审判决;2023年7月恒阳优品收到《执行决定书》,恒阳优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审判决:恒阳优品支付黄小厨提成1882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未履行判决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临2023-007。披露日期:2022年5月14日、2023年2月1日。 |
4 | 2023年5月,吴静惠、黄义正、程与新、钟超雄、苏立安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 17.74 | 2023年7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新大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别为0.22、3.41、0.43、1.13、1.57万元。 | 黄义正案已提起二审,其余案件尚未履行。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披露日期:2023年6月3日。 |
四、备查文件
1、林锦佳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2023)粤03民申121号);
2、太原能源公司清徐加气站案之《申诉状》;
3、付建国案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
4、苗玉华案之《民事起诉状书》、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传票》;
5、呼伦贝尔农垦免渡河农场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
6、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案之《执行裁定书》;
7、郭玉兵、王其家、李鹏、张金松、叶宝莲、吕维捷、任永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8、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之《执行决定书》;
9、吴静惠、黄义正、程与新、钟超雄、苏立安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