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1年8月9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约定新大洲投资以1.2180亿元将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务转让给宜宾铭曦。合同中约定,宜宾铭曦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5,500万元给新大洲投资;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此后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5,20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告未支付,本公司因此起诉宜宾铭曦。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上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
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
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
2022年10月8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
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73)。
2023年4月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3)内0782执614号),裁定:“1、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大洲投资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等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5、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17)。
2023年5月新大洲投资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驳回,有关文件为(2023)内0782执异93号。
2023年7月新大洲投资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8月新大洲投资收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7执复97号),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执异93号异议裁定;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执614号执行裁定书。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网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新大洲投资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已被强制划至宜宾铭曦名下。经公司了解,新大洲投资至今尚未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的判决“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根据上述《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4 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圆)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卖方下述银行账户(简称“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5 完成上述2.4条工作后,至8月25日之前由买方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圆)人民币至卖方收款账户,并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卖方。”、“2.7 卖方于买方按照本协议2.4条和2.5条的规定汇付全额款项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责成目标公司着手进行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取得反映本次股权转让结果的新营业执照(简称“新营业执照”),买方应予协助”,在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宜宾铭曦应支付新大洲投资5,500万元。而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5,200万元,宜宾铭曦未按照《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的判决继续履行《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第一阶段的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才能进入工商变更登记,付款义务是股权划转的先决条件。公司已经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就协议约定的宜宾铭曦未履行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提出给付之诉,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3年9月8日审核通过。宜宾铭曦至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后续宜宾铭曦还需支付新大洲投资6,980万元。新大洲投资将提起执行异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年8月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诉本公司及子公司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诉请判令被告新大洲支付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股权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前述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 2967. 20 | 2023年9月收到《民事裁定书》。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96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 | 执行中 |
2967. 2万元,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恒阳优品对上述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2 | 2023年7月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能源科技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项54924.48元。 | 5.49 | 已调解 | 调解书: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 | 未履行 |
3 | 2023年7月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能源科技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项1,126,299.27元。 | 112.63 | 一审中 | 一审中 | 不适用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前次披露索引 |
1 | 2021年3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起诉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翻译费等损失。 | 73.59 | 2021年6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甄食返还宁波恒阳货款43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利益损失25000元。 | 2023年8月法院受理甄食申请破产清算。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披露日期:2021年07月08日 |
2 | 2023年5月周淑敏、孟飞英、林永聪、陈新华、黄道举、肖文彬、张新国、倪敏、黄东、李彦飞、杨红军、宋磊、崔喆、李宗、周海生、李树林、朱艳清、吴明、何建智、邱力行、张建华、龚萍22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 128.81 | 2023年8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新大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别为0.38、6.48、0.47、12.87、0.16、0.47、2.83、4.00、10.00、2.00、5.00、1.77、0.11、0.60、0.14、11.39、1.40、0、1.42、0、0、4.15万元。 | 尚未履行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披露日期:2023年6月3日。 |
3 | 2023年3月盐城中立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 | 1450 | 2023年6月一审判决。2023年8月收到《执行通知书》。 | 一审判决: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14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95000 元。3、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尚未执行。2023年8月收到《执行通知书》。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临2023-043。披露日期:2023年4月7日、7月11日。 |
4 | 2023年3月从网上查询到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牛”)起诉恒阳优品 | 51.91 | 一审判后,恒阳优品申请再审于2023年9月收到 | 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2019年11月11日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判 | 中止执行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 |
解除合同,退还支付的货款519085元。(2022年发生) | 《民事裁定书》。 | 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519085元。 一审法院缺席审判,判决恒阳优品需返还519085元的货款,贵州兴牛已申请执行。恒阳优品认为欠款金额为13万元左右,法院程序违法且缺乏证据,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裁定指令兴义市人民法院再审,中止执行。 |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7。披露日期:2023年4月7日。 |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将提起执行异议,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执行法官申请法律监督。因后续结果存在不确定,目前公司尚无法确定本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的影响,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根据进展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7执复97号);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权变更信息;
3、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967案之《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判决书》((2023)苏0903民初5351号);
4、合肥合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
5、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案之《民事起诉状》;
6、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案之《决定书》((2023)沪03破565号)、《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565号);
7、2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77、283-284、286-289、360-362、364-370、389-393号);
8、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450案之《执行通知书》((2023)
苏0903执2544号);
9、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裁定书》((2023)黔23民审36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