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913.18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在该案未结束执行前,本公司仍将每期按判决计提1826.35万元本金50%的利息(年利率24%)。本报告期将增加案件受理费133139元及执行费85663.5元。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本公司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536号),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临2020-120、临2020-165)。
2023年6月3日,本公司披露了张天宇起诉本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张天宇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再起诉本公司的公告》(编号:临2023-034)。
2023年12月11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08民初18475号),判决本公司对(2018)黑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尚衡冠通不能向原告张天宇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1月3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终31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91、临2025-005)。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琼0108执1086号)、《财产报告令》((2025)琼0108执1086号)。主要内容为:
张天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责令本公司自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2018)黑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三项中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张天宇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3.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3139元,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 85663.5元(暂计);
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该案未结束执行前,本公司仍将每期按判决计提1826.35万元本金50%的利息(年利率24%)。本报告期将增加案件受理费133139元及执行费85663.5元。
2.其他说明
2023年6月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就此案签订了兜底协议,并向本公司指定账户转入现金2,121.69万元。双方约定,如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时的差额大连和升进行多退少补调整,本公司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给大连和升。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现金方式支持公司解决张天宇诉讼案影响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8)。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琼0108执1086号)、《财产报告令》((2025)琼0108执1086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