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3,107,06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起诉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辽02民初215号],原告长城资管与被告本公司(被告1)、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未按期支付长城资管欠款,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9),本次案件对应该公告中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号”的欠款。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债权本金人民币131,11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上述债权本金及应付利息产生的复利51,230.45元、罚息21,994,541.25元(按年利率16.5%自2025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6年3月1日)、违约金9,946,288.3元(按年利率7.5%自2025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6年3月1日);并要求被告1按照上述利率支付罚息、违约金至债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
(以上债权总额暂计163,107,06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2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3对被告1应偿还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基于《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对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 1 | 2026年5月,五九集团诉禹王(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禹王公司),请求判令禹王公司向五九集团支付违约金155万元、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6年3月26日解除、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 155 | 一审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 2026年5月,宋涛诉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150.14 | 仲裁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辽02民初215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状》;
2.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
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宋涛《劳动仲裁申请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