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