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57 号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一是你公司首次与关联方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机械)开展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披露的《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公告》中公司与河北机械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三是你公司与河北机械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你公司与河北机械实际控制的河北德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达)、河北蓝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蓝派)、河北绵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绵卓)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临时信
息披露标准,但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四是你公司2022年度半年报、年报中披露的与河北机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河北蓝派、河北绵卓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6.3.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