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21  威孚高科(000581)公司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20日(周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尹震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分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网络投票情况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A 股13321,773,09033.1047%38729,944,3583.0807%400351,717,44836.1854%
B 股7153,371,4885.4910%18792,6040.0815%8954,164,0925.5725%
总体84375,144,57838.5957%40530,736,9623.1623%489405,881,54041.757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股350,931,44999.7765255,2000.0726530,7990.1509
B股53,613,83098.9841125,1000.2310425,1620.7850
表决汇总404,545,27999.6708380,3000.0937955,9610.2355
其中:中小股东56,750,01197.6995380,3000.6547955,9611.6458
表决结果: 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股336,640,51595.713314,530,0344.1312546,8990.1555
B股29,570,92954.595124,168,00144.6200425,1620.7850
表决汇总366,211,44490.226238,698,0359.5343972,0610.2395
其中:中小股东18,416,17631.704938,698,03566.6217972,0611.6735
表决结果: 通过

3、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A股350,644,14999.6948479,7000.1364593,5990.1688
B股52,950,12997.7587735,1011.3572478,8620.8841
表决汇总403,594,27899.43651,214,8010.29931,072,4610.2642
其中:中小股东55,799,01096.06231,214,8012.09141,072,4611.8463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楠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