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23]51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5日审议通过,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回购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至6,000万元,预计回购股份为248.13万股至496.27万股,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2年3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拟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6个月,延长至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10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73,400股,支付总金额约为99.95万元,回购股份金额未能达到回购方案的资金总额下限。
你公司未能完成回购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江苏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监管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