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吉02民初45号)等诉讼材料,相关信息如下: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刘延中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9亿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1,368,569.44元(以借款本金2.9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人民币6,410,570.83元(按累计利息21,368,569,44元的30%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刘延中先生就上述案件已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公司部分账户及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