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51 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1.2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8月17日,前述暂时补流期限届满,你公司未在到期日前将前述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第6.3.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