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对ST工智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56 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和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现金8.4亿元收购刘延中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收购股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你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至交易对价总额的70%,若逾期未支付,交易对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你公司应另支付3,000万元作为补偿金;若本次交易终止,你公司应于2022年9月5日前解决完毕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否则你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经问询,你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已于2021年8月根据《收购股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豁免交易对手方在收取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办理交割的责任,由你公司继续支付交易对价至交易总额的70%后,再办理工商变更事宜;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8月累计向交易对方支付2.9亿元,同时江机民科向你公司拆入2.9亿元作为履约保证;由于你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70%交易价款的支付,亦未能解决完毕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已构成违约,你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计提了8,800万元预计负债。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江机民科股权交易的前述重要进展,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1.11.3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2.5条、第7.7.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