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7  ST工智(000584)公司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中航泊悦酒店。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06,008,8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5,724,27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84,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玥律师、官璐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869,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85,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52%;反对1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杨海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869,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奚海艇先生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3.01 关于选举田晓吾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803,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19,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4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02 关于选举肖秀巧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804,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20,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49%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佳玥、官璐娜;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