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是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表》,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亦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理,配合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和企业的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应当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
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报备或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详见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等必要的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包括本数,“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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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注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备忘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对外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告知如下:
1.贵单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贵单位应限制使用或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对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公开宣传单位或个人。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等致使所报送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6.保密期限:自贵单位获知相关内幕信息起至该信息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为止。
特此告知。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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