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及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于近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撤回部分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和《追加被告通知书》,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就股权转让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哈工智能和哈工海宁我耀将所持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82)。
二、撤销部分被告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吴淳与被申请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案对被申请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追加被告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吴淳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绿荫里东区2幢身份证号码:33042319660916****
被申请人: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内主办公楼22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57J4Y法定代表人:赵亮
1、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及被申请人公司股权转让,被申请人系法律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其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海宁市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意追加浙江哈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吴淳正在
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庭前调解,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撤回部分被告申请书。
2、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申请书
3、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