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27  *ST工智(000584)公司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87人,代表股份 193,761,5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383,9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5人,代表股份10,377,5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1%。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等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3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46%;反对1,140,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弃权18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49,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36%;反对1,14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40%;弃权18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