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等,累计涉诉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8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36.68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其中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 案由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 | 对公司 的影响 |
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东台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宝控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 1,557.70 | 各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因公司未能在2024年1月31日归还部分本金,在2024年4月30日前归还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原告有权按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 对2024年业绩预计影响为减少利润1,272,000.00元,最终金额以公司实际支付时点的金额计算为准。 |
以9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0.8%计算;以250万为基
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款项,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了子公司东台哈工的一般存款账户。
以9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以250万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款项,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了子公司东台哈工的一般存款账户。 | ||||
原告: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1,972.24及利息 | 该案原定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开庭审理,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审理时间尚未确定。 | 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
原告:陈佳莹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封毅 | 民间借贷纠纷 | 1,630.99 | 法院已受理,已定于2024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 | 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
原告:萨图集团 | 借款合同纠纷 | 2,860 | 尚未开庭 | 对公司影响暂 |
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 不确定。 | |||
合计 | 8,020.93注 |
注:合计数未计算上海溪印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的利息金额。
除上述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外,其他14个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均较小,且大部分已有判决或调解结果,合计金额为2,115.75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已调解或已判决的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或者传票;
2、调解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