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控股股东无锡哲方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哲方”)持有的公司59,239,990股股份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14:00时至2024年11月14日14:0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49)。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现将本次司法拍卖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结果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拍卖结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拍卖股份数量(股) | 成交股份数量(股) | 成交金额(元)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 | 竞买人 名称 |
1 | 无锡哲方 | 59,239,990 | 24,401,653 | 68,226,750 | 25.94% | 3.21% | 王灯城 |
2 | 无锡哲方 | 59,239,990 | 34,838,337 | 97,407,630 | 37.03% | 4.58% | 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
合计
合计 | - | 59,239,990 | 59,239,990 | 165,634,380 | 62.97% | 7.79% | - |
注: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沈进长先生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股东无锡哲方持有的公司59,239,990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外,其他股东股份被拍卖的情况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持有的9,621,999股股票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刘哲峰”等人竞得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4-148)、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4-159)。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拍卖成交股份数量 59,239,990股股份事项后续将涉及买受人缴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拍卖没有流拍部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联创”)被司法拍卖的公司9,621,999股股票完成过户及无锡哲方本次拍卖成交股份完成过户,无锡哲方及无锡联创将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降低,其中无锡哲方仍持有本公司34,838,337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4.58%,无锡联创仍持有公司59,683,651股,占比7.84%。无锡哲方及无锡联创合计持有公司94,521,988股,占比12.42%。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成无锡联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及乔徽先生。对公司现有的日常运营暂无较大影响。公司经营层将密切关注该等事项的演变过程,积极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联系,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及公开信息查询获悉上述竞买人中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旭佳泽”)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沈进长先生控制的企业。结合其之前在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持有公司9,621,999股被司法拍卖中竞拍的3,574,385股,若其两次竞拍所得股份成功过户,则长旭佳泽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412,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公司董事会向沈进长先生进行了问询。沈进长先生回复:“本人将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并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增持。若有增持计划,会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公司,以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 备查文件
1、《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2、《关于哈工智能股票被司法拍卖的问询函》之邮件回复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