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涉及的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部财产份额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勤评报字【2024】第294号
(共一册,第一册)
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 录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
二、 评估目的 ...... 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 价值类型 ...... 10
五、 评估基准日 ...... 10
六、 评估依据 ...... 10
七、 评估方法 ...... 13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6
九、 评估假设 ...... 17
十、 评估结论 ...... 1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1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3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24
十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2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5
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53669155
声 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的。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清单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管理层和其他人员提供的与本次资产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负债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或在评估现场勘查中未予明示且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负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7、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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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师不具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故不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8、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9、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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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涉及的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部财产份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勤评报字【2024】第294号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涉及的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目的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财产份额事宜,为此需对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
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市场价值。
三、评估范围
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以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准。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24年6月30日。
六、评估基本方法
考虑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及满足资产评估目的,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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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申报评估的资产总额为13,926.57万元,负债45.20万元,全部财产份额13,881.37万元;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资产评估值为3,885.76万元,负债0.00万元,全部财产份额3,885.76万元。与账面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减值10,040.81万元,减值率72.10 %,负债评估评估减值45.20万元,减值率100.00 %,全部财产份额评估减值9,995.61万元,减值率72.01%。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1 | 流动资产 | 14.45 | 14.45 | - | - |
2 | 非流动资产 | 13,912.12 | 3,871.31 | -10,040.81 | -72.17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5 | 长期应收款 | ||||
6 | 长期股权投资 | 11,258.09 | 3,536.00 | -7,722.09 | -68.59 |
7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654.03 | 335.31 | -2,318.72 | -87.37 |
8 | 固定资产 | ||||
9 | 在建工程 | ||||
10 | 工程物资 |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13 | 油气资产 | ||||
14 | 使用权资产 | ||||
15 | 无形资产 | ||||
16 | 开发支出 | ||||
17 | 商誉 | ||||
18 | 长期待摊费用 | ||||
1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1 | 资产总计 | 13,926.57 | 3,885.76 | -10,040.81 | -72.10 |
22 | 流动负债 | 45.20 | - | -45.20 | -100.00 |
23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24 | 负债总计 | 45.20 | - | -45.2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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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3,881.37 | 3,885.76 | -9,995.61 | -72.01 |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本评估结论未考虑上述资产尚未支付的相关负债以及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申报资产将来如果有与申报资产权属相关的纠纷,均由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与本评估机构无关。
2、本报告书仅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财产份额目的提供参考意见,不能用于招商、投资、抵押等目的。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结论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在编制相关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重要事项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描述的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假设条件、特别事项及使用限制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其他报告使用人为本次评估目的参考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资产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完整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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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涉及的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部财产份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勤评报字【2024】第294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财产份额所涉及的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项目委托人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1.企业名称: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
3.法定代表人:乔徽
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股票代码:000584
6.注册资本:76,093.7577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1年10月10日
8.经营场所: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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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经营范围:机器人系统、智能生产线及人工智能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制造、销售与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及维护;利用自有资金对宾馆、旅游、餐饮、娱乐行业进行投资;自有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大直”)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FFC2H
3.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注册资本:60,6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7.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湖州市东部新城总部自由港B幢1楼1002室
8.主要经营范围:机器人、智能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产业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
湖州大直系由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18年11月29日取得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330503000298489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0,600.00万元人民币。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湖州大直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出资形式 | 合伙人地位 |
1 |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 | 49.505% | 货币出资 | 有限合伙人 |
2 | 湖州吴兴新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49.505% | 货币出资 | 有限合伙人 |
3 | 广州大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00 | 0.9901% | 货币出资 | 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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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出资形式 | 合伙人地位 |
合计 | 60,600.00 | 100.00% |
截止评估基准日,湖州大直股权再无变化。10.湖州大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主要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6月30日 |
总资产 | 13,770.23 | 13,926.56 | 13,926.57 |
负债 | 45.20 | 45.20 | 45.20 |
净资产 | 13,725.03 | 13,881.36 | 13,881.37 |
项 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1-6月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11,369.88 | 0.03 | 0.01 |
注:2022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A500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1-6月财务数据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253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1.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湖州大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12.公司主要税种、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湖州大直为委托人哈工智能的子公司,委托人哈工智能持有湖州大直49.50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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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哈工智能拟转让财产份额事宜,特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湖州大直全部财产份额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湖州大直全部财产份额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哈工智能拟转让财产份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湖州大直全部财产份额市场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湖州大直申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流动负债。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 账面值 | 科目名称 | 账面值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 14.45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应付票据 | ||
应收票据 | 应付账款 | 45.15 | |
应收账款 | 预收款项 | ||
预付款项 | 合同负债 | ||
其他应收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
存货 | 应交税费 | ||
合同资产 | 其他应付款 | 0.05 | |
其他流动资产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资产合计 | 14.45 | 流动负债合计 | 45.20 |
非流动资产: | 非流动负债: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长期借款 | ||
长期应收款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长期股权投资 | 11,258.09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654.03 | 负债合计 | 45.2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股东权益: | ||
投资性房地产 | 实收资本 | 26,240.0 | |
固定资产 | 其他权益工具 | ||
在建工程 | 其中:优先股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永续债 | ||
油气资产 | 资本公积 | ||
使用权资产 | 减:库存股 | ||
无形资产 | 其他综合收益 | -3,86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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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科目名称 | 账面值 | 科目名称 | 账面值 |
开发支出 | 专项储备 | ||
长期待摊费用 | 盈余公积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未分配利润 | -8,496.6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3,912.1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881.37 |
资产总计 | 13,926.57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3,926.57 |
注:上述主要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以上数据财务数据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253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且经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确认,具体范围以湖州大直申报的评估明细表为准。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无。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由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253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此之外,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结论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6月30日。
此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遵循尽可能接近评估目的实现日、与会计报表日保持一致等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并且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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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权属依据,以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36号);
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8号令);
10.《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1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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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2016】36号);
1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8年));
21.《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2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准则。
(三)权属依据
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等;
2.重大合同、协议等;
3.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四)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2.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会计账册及会计凭证等有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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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史及现行价格资料;
4.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5.《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6.国家宏观、行业、区域市场及被评估单位统计分析数据;
7.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的详细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8.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
9.被评估单位统计分析数据;
10.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11.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12.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评估申报明细表;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出具的有关声明、承诺等;
3.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2006】第33号令);
5.《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
6.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等三种方法,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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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 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使用通常具备的三个条件是: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未来收益的折现值;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能够对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进行合理估算。被评估单位近三年利润波动较大,出现亏损状况,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具备收益法的使用条件。因此本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2. 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被评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内在联系和替代,因此本次评估可采用资产基础法。
3. 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转让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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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但在国内公开交易市场及上市公司中很难找到足够数量的在业务结构、企业规模、市场地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现金流、增长潜力和风险等方面与被评估单位相类似的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不具备使用市场法的条件,故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综上分析,本次评估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三)资产基础法方法介绍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对于银行存款,评估人员核查存款账户时取得了各银行账户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记录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的差额,复核调节表编制恰当,并对其进行函证,经上述核实后,确定人民币账户基准日银行存款以账面价值为评估值。对于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人员查询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与企业账面记录相核对,比对核查银行存款账户的方法,确定企业申报金额的正确性。确认无影响净资产的重大因素后,按经核实无误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明细表,通过盘点,查阅记账凭证、有关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会计报表等程序对各投资项目的原始投资额、评估基准日余额、持股比例、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和历史收益额等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及被投资单位章程,本次投资目的为财务投资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且自签订投资协议以来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尚未分回投资收益,亦未发生项目资金退回,故本次评估按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净资产乘以企业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湖州大直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通过查阅投资协议、有关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净资产乘以企业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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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负债科目评估明细表,通过查阅记账凭证、审阅合同、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进行核实;若该债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则以经过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若该债务并非企业实际承担的现实债务,则按实际负担债务计算。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前期工作、现场调查及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工作、评定估算工作、汇总分析撰写报告工作等,主要评估工作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阶段
1.进行项目前期调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进行项目风险评价和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同意接受委托;
3.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制定评估计划。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整理评估资料阶段
1.指导企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和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要求企业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被评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3.对企业提供的评估明细表进行查验,检查有无填列不全、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进行核对;
4.在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清查的主要方式有:查阅账务记录、查阅有关合同、发询证函、监盘、分析性复核、与有关人员座谈、现场勘查和核实等;
5.根据现场实地勘查和清查核实的结果,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
6.对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所获得的涉及资产权属等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按照需要核查验证的资料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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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程序及方法进行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采用了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实地调查等核查验证的方式。
(三)评定估算阶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从现场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汇总,通过市场调研和询价等程序收集市场信息,按照前述的评估方法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定估算:
1.分资产类别进行分析、计算和评定估算,将各分项评估结论进行汇总,得出评估结论;
2.分析评估结论,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漏评等情况;考虑期后事项、特殊事项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审查复核各类评估工作底稿。
(四)评估汇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1.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并进行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
2.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3.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
2.交易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资产已经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公开市场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资产将要在一种较为完善的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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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4.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被评估资产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职工队伍、管理水平、主营业务、经营方式等与评估基准日相比无重大变化。
2.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假设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假设企业经营者能够在未来经营年度按其既定发展目标、方针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企业脱离既定的发展轨迹。
3.对于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限制),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除在工作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时也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的。
4.假设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本评估报告中全部或部分价值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人及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资料,本公司只是按照评估程序进行了独立审查,但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做任何保证。
5.无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假设: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如被评估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评估人员要求提供而未提供,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视为被评估企业不存在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被评估单位将依法持续性经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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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评估单位未来采取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9.被评估单位存续期内,不存在因对外担保等事项导致的大额或有负债。
10.无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假设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12.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本评估结论是以上述评估假设为前提得出的,在上述评估假设变化时,本评估结论无效。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湖州大直全部财产份额在202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湖州大直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申报评估的资产总额为13,926.57万元,负债45.20万元,全部财产份额13,881.37万元;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资产评估值为3,885.76万元,负债0.00万元,全部财产份额3,885.76万元。与账面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减值10,040.81万元,减值率72.10 %,负债评估评估减值45.20万元,减值率
100.00 %,全部财产份额评估减值9,995.61万元,减值率72.01%。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1 | 流动资产 | 14.45 | 14.4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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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2 | 非流动资产 | 13,912.12 | 3,871.31 | -10,040.81 | -72.17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5 | 长期应收款 | ||||
6 | 长期股权投资 | 11,258.09 | 3,536.00 | -7,722.09 | -68.59 |
7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654.03 | 335.31 | -2,318.72 | -87.37 |
8 | 固定资产 | ||||
9 | 在建工程 | ||||
10 | 工程物资 |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13 | 油气资产 | ||||
14 | 使用权资产 | ||||
15 | 无形资产 | ||||
16 | 开发支出 | ||||
17 | 商誉 | ||||
18 | 长期待摊费用 | ||||
1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1 | 资产总计 | 13,926.57 | 3,885.76 | -10,040.81 | -72.10 |
22 | 流动负债 | 45.20 | - | -45.20 | -100.00 |
23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24 | 负债总计 | 45.20 | - | -45.20 | -100.00 |
2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3,881.37 | 3,885.76 | -9,995.61 | -72.01 |
(二)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三)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本评估结论未考虑上述资产尚未支付的相关负债以及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申报资产将来如果有与申报资产权属相关的纠纷,均由湖州大直承担,与本评估机构无关。
2、本报告书仅为哈工智能拟转让财产份额目的提供参考意见,不能用于招商、投资、抵押等目的。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结论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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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工作程序,在编制相关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由湖州大直管理层和其他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湖州大直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湖州大直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或在评估现场勘查中未予明示并提供相关资料,而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由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253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此之外,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结论的情况。
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存续期限为五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 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截至评估基准日,存续期已到期,尚未签订新合伙协议,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3.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4.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5.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截止评估基准日,湖州大直承诺申报评估的资产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商业汇票贴现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
6.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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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湖州大直子公司中山华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2024年8月15日,(2024)粤20破13号(2024)华粹破管字第2号《中山华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裁定受理中山华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2)湖州大直子公司中山慧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拟做申请破产清算处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及经营不善等原因,湖州大直的子公司中山慧能科技有限公司亏损金额巨大,已资不抵债,为维护合伙人利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山慧能科技有限公司做申请破产清算处理,湖州大直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故本次对子公司中山慧能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值为0,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8.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无。
9.其他事项
(1)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减值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对评估对象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并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税额在本次评估报告中未作调整。在评估目的实现时,所有税费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数字为准,主管税务部门核定金额与账面记载不符时,应据之调整评估结论。
(2)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可能承担的担保、抵押或如果出售所应承担的税费等事项,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和评估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3)在执行本评估项目过程中,我们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我们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和保证。本资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负责。
(4)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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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不同的责任。
(5)本报告评估结论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为前提。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6)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7)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在假设委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及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8)根据(2023)苏0591破137号之一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宣告苏州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州大直已做账务核销,故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本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将本评估报告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摘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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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内容使用。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4年12月16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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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二、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四、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