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智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HGZN 哈工智能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 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吉0211民初 440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传 票》(案号:(2025)吉0211民初4403号)等诉讼材料,刘延中就与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债权人民币 8,440,6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40,600元为 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8,000,000.00元(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 以2.9亿元债权的20%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6年1月,公司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6年1月28日出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 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 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HGZN 哈工智能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1. 哈工智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延中返还剩余往来款8,440,600 元,并支付违约金15,059,740元,共计23,500,340元;
2. 驳回刘延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103元,哈工智能负担159,402元;因刘延中减少诉讼请求, 退回其诉讼费214,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 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 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