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3:诉讼进展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2022年7月15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和2023年2月8日《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后,2023年6月3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东北电气公司”、“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法院”)(2023)琼民终280号民事裁定书,就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申请东北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概况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1: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高压开关公司”或“沈阳高开公司”)。
第三人2: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隔离开关公司”或“新东北隔离”)。
原告抚顺电瓷诉称:抚顺电瓷公司与被告东北电气公司、第三人高压开关公司、第三人隔离开关公司之间执行异议之诉讼纠纷,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审理后作出(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第三人高压开关公司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隔离开关公司所负抚顺电瓷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3-016(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现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隔离开关公司、高压开关公司对抚顺电瓷公司承揽加工款11258221.34元及利息负有清偿责任。抚顺电瓷公司已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高压开关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是高压开关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原告抚顺电瓷请求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
书、(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债权数额为承揽加工款11258221.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
2.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海南省一中院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和11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12月30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2)琼96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49.33元,退还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抚顺电瓷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海南省高院于2023年2月11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27日二审开庭。
上述关于(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琼96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2021年2月7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10月20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和2023年2月8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