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3:2023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查股网  2024-05-28  东电退(000585)公司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2024年6月28日

目录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1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议案一: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编写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二: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56,986.86元,2023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17,913,378.36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三: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3年度,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在广大股东的支持下,董事会成员精诚合作,管理层勤勉尽责、奋勇攻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写的《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阅附件。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四: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3年度,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监事会在广大股东的支持下,监事会成员精诚合作,管理层勤勉尽责、奋勇攻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公司监事会组织编写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阅附件。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五: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拟续聘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以下合称“审计机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境内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较好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鉴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拟续聘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㈠境内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英文名称ZhongxingcaiGua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出资额3,2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376569XD;企业类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代理记账;房屋租赁;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东北电气审计项目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㈡境外审计机构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

章)第201条注册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香港核数师,即获认可为上市集团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注册编号3222727,英文名称Wilson&PartnersCPALimited。国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联营机构的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包括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提供审核工作方面的行业知识及技术能力。其专业服务范围包括审计与鉴证、上市统筹与咨询、兼并收购、企业重组、项目融资、税务筹划、公司秘书及企业咨询、会计与审计准则咨询与支持等。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拟聘请的两家审计机构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境外审计机构具备从事H股上市公司审计资格,该等审计机构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审计机构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并对其2023年度审计工作进行评估,认为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机构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机构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规定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续聘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㈡本次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已经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核数师薪酬标准保持不变,仍为境内审计机构30万元境外审计机构50万元,薪酬合计80万元)。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六: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2022年公司A股退市以来新上位法律法规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依照现行有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其他有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拟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章节较多,删除类别股东会程序和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2章,涉及修订条款50项,本次章程修正案已经过外部律师审阅,并且借助大股东单位法务、财务、证券、人事各专业职能部门力量协助进行了合规审阅,同时参考了A+H股上市公司相关案例,详阅附件。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在股东支持下,董事会成员精诚合作,管理层勤勉尽责、奋勇攻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㈠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七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香港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2.2023年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在海南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授权董事长另行发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4.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6.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7.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委任境外核数师的议案》。㈡2023年公司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2月15日,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3年6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摘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为苏伟国先生、刘江妹女士、贺薇女士、丁继实先生、米宏杰先生、朱欣光先生六位非独立董事,以及方光荣先生、王宏宇先生、李正宁先生三位独立董事,任期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设立了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审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按照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㈠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该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包括对本公司发展、财务预算、投资、业务运营进行审议和评估。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任委员苏伟国先生,成员为方光荣先生、刘江妹女士、米宏杰先生、丁继实先生。本报告期内,该委员会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成员全部出席会议,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该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包括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进行评估,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定期检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董事工作情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任委员王宏宇先生,成员为苏伟国先生、方光荣先生。本报告期内,该委员会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成员全部出席会议。

㈢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该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批准董事服务合约条款。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任委员方光荣先生,成员为苏伟国先生、李正宁先生、王宏宇先生。本报告期内,该委员会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成员全部出席会议。

㈣投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该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包括对本公司年度投资回报的策略计划进行审议和评估。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任委员苏伟国先生,成员为方光荣先生、贺薇女士、丁继实先生、朱欣光先生。本报告期内,该委员会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成员全部出席会议。

㈤审计(审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该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包括对本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审核独立审计师的聘用,批准审计及与审计相关的服务以及监督本公司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程序、财务报告程序和管理政策。

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审核委员会会议,共同审阅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以及相关财务事宜,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公平性和准确性。本年度该委员会召开四次会议,分别审核了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和两次审计工作协调会,委员全部出席,听取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汇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核报告及意见。尤其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审核)委员会都有与审计机构进行深入的沟通,包括讨论关键审计事项、持续经营能力、信托份额价值、诉讼事项等问题,以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或交易。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主任委员为王宏宇先生,成员为李正宁先生、方光荣先生、米宏杰先生。

三、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日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内控规范化程度。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㈠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规范表决程序,保证会议的合法性,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㈡关于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大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自己的行为,能够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大股东不存在超越公司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应部门能够正常运作,具有独立性。

㈢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董事能够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认真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参加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董事,报告期内董事接受了董事相关培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董事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㈣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公司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㈤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根据《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㈥关于相关利益者

公司根据《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㈦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建立了一系列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绩效考核公开、透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㈧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审核)委员会,审计(审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审核)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按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依法检查公司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通过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达到规避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原因

姓名担任的职务类型日期原因

米宏杰财务总监辞任2023年8月2日工作调整党钊钊财务总监聘任2023年8月2日工作需要党钊钊财务总监辞任2024年1月8日工作调整刘可佳财务总监聘任2024年1月12日工作需要

附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公司经营决策程序、运作情况、财务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监事会会议3次,监事会成员全部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㈠2023年1月3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范思尧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㈡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㈢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监督事项的审核意见

㈠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公司监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科学决策,保持生产经营平稳,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㈡检查公司财务状况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加强了对内控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的检查,公司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方面均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资金周转、管理费用的控制上,分级把关,既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营,又规避了风险。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㈣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度,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在与关联方的交易中,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公司与各类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督促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真审阅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2023年度内部控制方面的实际情况。

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信息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㈧公司对外担保2023年度,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均为2004年之前发生,2023年无新发生额)。

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同时妥善处理已提供的对外担保。

三、监事会工作展望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道,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

附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现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原公司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修改原公司章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A股已于2022年5月24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并于2022年7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修订前修订后承担责任。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废除。

承担责任。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废除。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经理指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成为任何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成为任何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三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香港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第十六条第一款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外投资人和境内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7,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

(i)A股共615,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7,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

(i)内资股共615,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

(ii)H股共257,950,000股,占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ii)H股共257,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

总股本的29.54%。第十九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本条删除

原第二十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原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删除本章及各条原第四十二条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

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另行规定。

原第四十三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一)各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或

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

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

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一)各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或

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的

股份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原第五十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原第五十一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与该股票有关的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与该股票有关的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

修订前修订后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原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原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本章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v)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本章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v)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原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做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地以公司

本条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

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

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及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计划。

原第六十三条前条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原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1%以上(含1%)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

六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原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明确规定的,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修订前修订后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原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不少于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其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以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十五日(不少于十个营业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原第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没有向任何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在该会议通过的任何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三条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就提议通过的决议由股东举手表决:

(一)会议主席,或;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本人

或其代理人,或;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的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即为

本条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原第八十四条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但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投票表决的结果应尽快宣布。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五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六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本条删除

原第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须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确保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营业日前公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须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确保在股东会召开10个营业日前公告临时

修订前修订后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原第一百零四条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六款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

(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十一章类别股东会的程序

删除本章及各条原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举行股东会10个工作日前发给公司。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更换产生。董事由股东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公司1%

以上(含1%)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举行股东会10个工作日前发给公司。……

(五)个人

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原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须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须由董事担任。

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人数根据需要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人数根据需要设置。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原第一百八十三条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除非总经理兼任董事,否则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或投票。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董事总裁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除非总裁兼任董事,否则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或投票。原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原第一百八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本条删除

原第二百零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修订后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第二百零八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五)个人

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本条删除

原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修订前修订后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

原第二百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指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的公积金(指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原第二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业绩报告。上述业绩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前修订后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原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法定地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公司至少应当将董事会报告之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账或收支账(含前述财务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年会前21天送达或寄至每名外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法定地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原第二百五十五条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在满足以下条件下也可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一)公司依本章程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为获认可可担任H股公司审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获认可可担任H股公司审

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董事会已就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财务状况报表作出决议并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告四次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于年度的前六个月完结之后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120日内公布。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告两次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于年度的前六个月完结之后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120日内公布。

原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原第二百六十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或者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

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须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

权收到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或者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

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须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

有权收到任何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原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写明具体天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十个营业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修订前修订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用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做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i)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ii)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ii)项所

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予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条(一)(ii)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

载有本条(一)(i)和(ii)项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其就辞职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用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做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i)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ii)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ii)项所

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予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条(一)(ii)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如股东有需求,公司还应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

载有本条(一)(i)和(ii)项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其就辞职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原第二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原第三百零一条……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

修订前修订后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或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备注:

1.最新《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统一称为股东会,相应作以调整。

2.为统一称谓,本章程所称“总经理”改称“总裁”,“副总经理”改称“副总裁”。

3.因删减条款而导致《公司章程》中“条次”发生变化的,顺次调整。

本议案尚须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中国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意见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此外,董事会亦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相应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