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3: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14证券简称:东北电3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
继2024年1月17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2024年4月29日《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后,2024年8月22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法院”)(2024)琼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原告王娟与被告东北电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本案概况
原告:王娟,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077室,公司董事长:苏伟国。
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会计师事
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执行事务合伙人:
石文先、管云鸿、杨荣华。
原告认为:被告东北电气作出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不当,被告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未纠正被审计单位的错误,均属不当。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未合理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东北电气2020、2021年度利润为负,因而退市。两被告过分强调保护拟购买东北电气股票的投资者,而置现有中小股东投资者权益于不顾,严重损害了现有股东的权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东北电气重新作出2020、2021、2022年度报告,判令被告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作出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1月17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
㈡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海南省一中院于2024年1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2024年4月26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3)琼9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王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
原告王娟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海南省高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并于2024年7月23日二审开庭。
二、诉讼进展
2024年8月19日海南省高院签发(2024)琼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王
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上述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
五、备查文档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