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汇源通信(000586)公司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规定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章 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八章 监督及评价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效率和效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依法成立五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三)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负责审计工作和签署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属于改聘和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选聘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对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发表评价意见;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发布选聘文件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结合选聘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组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组,选聘工作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选聘小组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通知公司选聘工作组,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选聘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综合评估公司审计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选聘方式,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选聘工作组,选聘工作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八章 监督及评价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二)有关财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工作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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