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63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C座2605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8,66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8,66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5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8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8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8,66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7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8,66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7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8,66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7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