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金洲1: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姓名/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13日生效日期:2024年5月1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名称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主体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时披露2023年报,未设置信息披露责任人。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公告编号:2024-016
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2、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协调,尽快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