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金洲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公告编号:2024-027证券代码:400161证券简称:R金洲1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年
月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年
月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破终
号》显示,中安金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闽
破申
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中安金融公司对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金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海泉,该公司董事长。(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要文(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中安金融公司因申请对金洲慈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2破申30号民事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安金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闽
破申
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中安金融公司对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中安金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闽
破申
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中安金融公司对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02破申30号,中安金融公司据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金洲慈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02破申30号,中安金融公司据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金洲慈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金洲慈航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也不意味着一审法院对涉及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金洲慈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故应将其登记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18号认定为金洲慈航公司的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涉及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该院不予受理中安金融公司对金洲慈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中安金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无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无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诉讼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诉讼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影响,
因代理律师不熟悉信息披露规则,收到法院裁定后未及时转达裁定书,公司实际于2024年
月
日取得该文书。今后将与代理律师保持良好沟通,严格执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因代理律师不熟悉信息披露规则,收到法院裁定后未及时转达裁定书,公司实际于2024年
月
日取得该文书。今后将与代理律师保持良好沟通,严格执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02破申30号;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闽破终7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