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9 |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 公告编号:2023-094 |
债券代码:127063 | 债券简称:贵轮转债 |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6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舸舸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5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270人,代表股份341,625,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12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323,220,44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7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8,404,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361%。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刘献栋先生,独立董事黄跃刚先生、杨大贺先生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515,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90,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2%;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515,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90,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2%;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为境外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515,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0%;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90,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2%;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8,129,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68%;反对3,495,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0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015%;反对3,49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包宇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作出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