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提供资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第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及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风险调查工作。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