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信息、书面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市场舆情,并及时反馈董事会秘书,对舆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建议。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现场交流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
1.收到来访要求;
2.记录来访人员,确认来访事由,了解关注问题;
3.汇报来访事项,请示接待方式;
4.按照公司指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接待工作,接待来访。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做好事先公告及事后披露工作。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互动易回复内容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的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等;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和投资者纠纷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做好股东权益维护。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