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1 证券简称:太阳能 公告编号:2023-65债券代码:112876 债券简称:19太阳G1债券代码:149812 债券简称:22太阳G1债券代码:148295 债券简称:23太阳GK01债券代码:148296 债券简称:23太阳GK02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6),因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人,原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尚未完成的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鉴于保荐人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5月20日签发的《关于核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045号),核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2,129,409股新股。公司以询价方式最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2,129,40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1,117,981.67元,扣除保荐承销机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1,739,783.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9,378,197.98元。2022年7月18日募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7月19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4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雅宝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分别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监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荔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天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崇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贵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永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敦煌)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福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中节能太能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雅宝路支行 | 324672415563 | 专户账户余额为15,403,042.84元,通过该专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500,000,000.00元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3675 | 专户账户余额为24,853,543.74元,通过该专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680,000,000.00元 |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35336828 | 专户账户余额为19,417,834.97元,通过该专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500,000,000.00元 |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023900016910543 | 3,040,041.35 |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101040160001418846 | 专户账户余额为22,152,379.43元,通过该专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800,000,000.00元 |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 | 81200100000000000003 | 722,597.75 |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5754 | 1,590.5 |
中节能(监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4976 | 1,072.25 |
中节能(荔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7434 | 8,123.95 |
中节能(天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4054 | 4,677.54 |
中节能(崇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5107 | 6,654.25 |
中节能贵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5355 | 826.19 |
中节能(永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4852 | 4,247.11 |
中节能太阳能(敦煌)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5905 | 90.3 |
中节能福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6257 | 3,156.42 |
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04619200685878 | 772.08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银行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雅宝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节能滨海太平镇300兆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中节能敦煌3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中节能贵溪流口5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福泉市道坪镇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玉门50兆瓦风光互补发电项目、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中节能(监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荒湖农场2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二期100MW建设项目、荔波县甲良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中节能永新芦溪100MW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许可、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拾(10)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2)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1)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银行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监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荔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天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崇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贵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永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敦煌)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福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甲方1与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之全资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许可、孙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拾贰(12)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贰(2)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1)份,其余留甲方备。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31日